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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成就-【xinwen】

发布时间:2021-10-11 11:09:18 阅读: 来源:炒锅厂家

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成就

一、成文法的公布及郑、晋、楚各国的立法概况

春秋初期,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。到中叶以后,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,阶级关系 的变化,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。总的说来,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,就是各 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。下面主要简述郑国、晋国、楚国制定法律的 情况。

1?郑国

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,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,即周景王九年(公元前536年),郑国执政 子产,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,因而 “ 铸刑书于鼎,以为国之常法 ” 。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。

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,即周敬王十九年(公元前501年),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(公元前545 年 ——前501年),而用其竹刑。竹刑,为郑国邓析所作。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,所以史称竹 刑 。竹刑的出现,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。此前的刑鼎笨重,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 流传。

2?晋国

晋国自文公以后,曾四次制定法律。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,即文公四年(公元前633 年), “ 作被庐之法 ” ; 第二次是赵盾(即赵宣子)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《常法》;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;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。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,晋国开始正式公布 成文法。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。

3?楚国

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。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《仆区法》。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。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《茆门法》(茆,同茅)。依照《茆门法》规定,诸侯、 大夫、公子入朝时,车不得进入宫门,以保障国君的安全。

二、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

周元王元年(公年前475年)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时期。

(一)法制指导思想

1?厉行法治。 “ 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。 ” 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 想, 其 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,它打破了奴隶制 “ 刑不上大夫” 的壁垒。

2?法律公布。 “ 法者,编著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” 。 “ 布之于百姓 ” 向百姓公布法律,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,从而否定了秘密法。

3?轻罪重刑。 “ 行刑,重其轻者 ” 。指在执行刑罚时,加重对轻罪的刑罚。 “ 禁奸止过,莫若重刑 ” 。这一思想对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。

(二)各诸侯国的变法

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,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、巩固封建 生产关系,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。

首先是魏国。魏文侯任李悝为相,推行新政。李悝的 新政主要有三点: (1) “ 尽地力之教 ” ,鼓励开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,废除井田制,发展土地私有制。 (2) “ 善平籴 ” ,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,用来备荒; 荒年由国家出售一 定的粮食,以平衡粮价,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。 (3)制定《法经》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。

其次是楚国吴起。吴起变法主要有两方 面:(1)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,针对楚国 “ 大臣太重,封君太众,上逼主而下虐 民 ” 的情况,吴起提出两条措施:第一项, “ 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 ” ;第二项,用节 省下来的钱 “ 以抚养战斗之士 ” 。(2) “ 明法审令 ” ,推行法治,整顿政治机构,裁减不必 要的官吏。

第三是秦国商鞅所主持的变法。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。第一次是孝公 三年(公元前359年);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(公元前350年)。

(三)《法经》与 “ 改法为律 ”

魏文侯时李悝制定《法经》。《法经》分为盗、贼、网(或作囚)、捕、杂、具六篇。李 悝 认为 “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” ,因此将惩治盗、贼行为的《盗法》和《贼法》置于前面。古 代盗主要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,贼主要指伤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严重犯罪。盗贼需要缉 捕,所以又专列《囚法》、《捕法》。《杂法》用以概括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。《具法 》的内容为 “ 具其加减 ” ,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,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,而 《具法》以外的五篇皆 “ 罪名之制 ” ,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。采用将法律的总原则、 通例专列一篇,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,说明《法经》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,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,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。

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,携《法经》入秦,并在变法过程中将《法经》改编为秦律,史称 “ 改法为律 ” 。律字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,转指音乐的旋律、节拍、节奏,具有稳定 、恒常、 “ 均布 ” 的含义。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,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、稳定性、必 行性,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。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。从此以后,中 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“ 律 ” 为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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