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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借款不还上法院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4 19:35:06 阅读: 来源:炒锅厂家

借贷网讯   2009年6月17日,因被告皮某缺少资金,便向原告罗某借款515000元,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%计息,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。原告罗某如约向被告皮某提供借款后,被告皮某当即向原告罗某出具了借据。2010年6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,经原告罗某多次催收,被告皮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。为此,原告罗某将被告皮某告上了法院。

第一、本案中原告罗某向被告皮某提供借款,被告皮某向原告罗某出具借据,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。同时,原、被告约定明确借款期限,被告皮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,经原告罗某催收仍未偿还借款,已构成违约,应当偿还原告罗某的本金及利息。

第二、根据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六条的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”原、被告之间虽就借款利息做出了约定,但是该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,因此,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。

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皮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515000元,并按银行年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,对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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